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广州本地宝低保专题为您带来广州低保办理、广州低保保障金申请等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的低保办理提供便利和帮助。
办理对象
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共用生活经济来源,家庭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为共同所有,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的生活状态。
非广州市户籍,但与广州市居民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可单独提出申请的对象:
1、市内可迁移的广州市集体户口人员;
2、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且无业的重度残疾人;
3、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
办理条件
(一)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82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提高到每人每月1923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其中:
市财政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52元;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52元;
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的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52元,其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2413元、2512元、2121元。
(四)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76元。
(五)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69.2元;未成年人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97.4元。
申请人拒绝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办理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1、《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
(二)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
1、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单等证明;非固定从业人员应提供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2、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3、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的相关证明;
4、属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已支出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的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义务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义务人认为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费、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申报材料
1、拥有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
2、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3、有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银行存折和开户银行名称;有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应提供银行账户明细;
4、持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支出单据等证明材料。
6、有古董、字画等其他财产的,提供相应材料。
(四)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
1、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前近3个月的缴费证明;
2、家庭用水、电、燃气等申请前近3个月的消费单据。
(五)其他材料
1、无劳动能力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2、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3、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4、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5、重病患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或申请前6个月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已婚、离婚或丧偶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其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8、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带齐申请所需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批,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4、区民政部门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 30日内,向申请人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从认定之日当月开始计算)。区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制定月度资金发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